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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9****74XG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2507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54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日期 2020-08-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红借款本金980万元及利息(以830万元为本金,利息从2018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0万元为本金,利息从2018年10月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朱艳辉、董夕阳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4631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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