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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9****74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1558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恢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日期 2021-01-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安远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董夕阳欠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20万元,在十个月内还清,自2019年1月至2019年9月,每月底前偿还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余款于2019年10月底前还清; 二、若被告沈阳安远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董夕阳在2019年10月底前仍未还清前述借款本息,则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可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沈阳安远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董夕阳以(借款本金200万元-已付款项)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向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利息; 三、各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沈阳安远通讯有限公司、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被告董夕阳负担(与最后一笔欠款一并给付原告沈阳市兴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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