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9****74X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18484号 |
案号 | (2020)辽0103执恢5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斌借款1930000元;二、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斌诉讼保全保险费6990元;三、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斌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的利息231600元(按月利2%计算);四、如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赵斌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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