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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9****74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848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5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08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斌借款1930000元;二、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斌诉讼保全保险费6990元;三、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斌自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2月3日的利息231600元(按月利2%计算);四、如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则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需给付原告赵斌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五、双方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由被告董夕阳、朱艳辉、朱艳丽、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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