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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79****74X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10007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31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8-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艳辉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盖桂芬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 二、被告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对上述约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 525元、减半收取1 262.5元,由被告朱艳辉、沈阳汇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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