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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387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3983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173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5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向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2639920元及利息(其中839920元从2013年2月22日起计算、50万元从2012年9月4日起计算、20万元从2012年9月28日起开始计算、100万元从2012年10月22日起计算、10万元从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至实际清还借款之日止)给王锐”。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89元,由被上诉人王锐负担2642元,上诉人李向明负担40447元。原审被告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对上诉人李向明上述所负的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被告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上诉人李向明进行追偿;二审案件受理费18086元,由上诉人李向明负担16117元,被上诉人王锐负担196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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