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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387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8316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17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2、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向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原安偿还贷款本金2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本金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从2012年11月5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3、驳回陆原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4640元,由李向明、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负担29862元,由陆原安负担47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李向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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