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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387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8317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17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李向明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丘创州偿还贷款本金7818500元及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其中304.4万元从2012年9月20日起计;200万元从2012年9月7日起计;100万元从2012年11月20日起计;60万元从2013年1月23日起计;97万元从2013年8月15日起计;204500元从2014年6月15日起计);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邱创州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8041元,由丘创州负担24000元,李向明、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负担8404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335元,由李向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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