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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向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438750-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民终18315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317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3
    发布日期 2017-08-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向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佩娟偿还贷款本金4700000元、利息1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应还未还本金47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从2014年6月18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向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向明追偿。 三、驳回原告蔡佩娟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00元,由原告蔡佩娟负担3040元,被告李向明、化州市绿色生命有限公司负担57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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