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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329MA****WR9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411民初771号
    案号 (2021)豫0411执恢2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9
    发布日期 2021-09-0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湛河区双龙租赁站与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签订的《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 二、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河区双龙租赁站支付自2017年8月25起日至2018年12月12日止期间的租赁费39567.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1870.31元。 三、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湛河区双龙租赁站Q48钢管8540米,扣件1300个,丝杠100根。 四、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湛河区双龙租赁站支付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本院限定返还物资期限内实际返还物资之日止期间的租赁费(按照钢管日租金0.009元/米,扣件日租金0.005元/个,丝杠日资金0.02元/个计算租赁费)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该时间段内应付租赁费的30%计算)。 五、如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在本院限定期限内返还上述租赁物资,则按照Q48钢管13元/米、扣件5.5元/个、丝杠10元/根的标准,对不能返还的租赁物资向湛河区双龙租赁站进行赔偿。 六、驳回湛河区双龙租赁站对河南中亚交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6元,由伊川县泰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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