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唐书华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099756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12民初307号 |
案号 | (2016)鲁0812执4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兖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7 |
发布日期 | 2016-03-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兖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欠原告兖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976542.25元及截止到2016年1月8日的利息124895.60元,于2016年2月15日一次性还清,2016年1月8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原告对被告魏巍与吴恒香共有的(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121937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908097;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121941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908097)、唐书华与李贵香共有的(房他证兖州字第20121732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319940、319941、319948;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121936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0926037;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121940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1014026;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121942号他项权利证所载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20529057)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魏巍、唐书华、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被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物的担保以外的借款本息按照重整计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五、被告魏巍、吴恒香、唐书华、李贵香、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兖州沃德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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