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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唐书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997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丰商初字第00233号
    案号 (2015)丰执字第019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丰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29
    发布日期 2016-03-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瑞丰盐业有限公司货款1250137元及利息损失(以1250137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8160元,由被告山东圣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江苏瑞丰盐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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