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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防邮处〔20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上述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广西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严格执行安全查验制度,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广西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2
    决定机关 防城港市邮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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