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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会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4****0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447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16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9
    发布日期 2020-03-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0000元; 二、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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