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王会琴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374****055Y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3民初4471号 |
| 案号 | (2020)辽0103执166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3-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0000元; 二、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200000元的违约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 三、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四、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752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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