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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4****0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484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恢11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00万元;二、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的违约金180万元;三、如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吴畏所有的位于沈北新区蒲河路177-1号3门、6门、7门、8门、9门、12门房屋和177-2号7门、10门房屋以及177-11号8门房屋(建筑面积为1826.34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如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即:空调机组(10万立方米/小时)1套、蒸发式冷凝器系统(CZN-3600)2套、速冻机(SWD-2028/SLD-309118)2台、螺杆式压缩机(JZZG20K)1套、氨螺杆冷冻机组(JJZ2LG20)6套、供电配套系统设备1套、配套污水设备(80立方米/小时)1套、蘸酱机(7000﹡1000)2台、调温机18套、隧道式清洗机1台、网带传送式自动碳烤炉(TF400)1台、×光机(KD7416AW)1台、地量衡(SCS-100T)1台、发电机(600GF)1台、供电配套系统设备(S11-1600/10KV)1套、化验设备各1套、有机肥成套设备1套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如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逾期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则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对质押于原告的被告王会琴持有的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49%的股权、被告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51%的股权以及被告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被告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吴畏、王会琴对本判决书第一、第二项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七、驳回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 600元,由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沈阳蒲益养殖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吴连孚、吴畏、王会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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