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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4****0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2民初5916号
    案号 (2019)辽0102执469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4
    发布日期 2019-08-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辽宁孚兴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18411412.89元,贷款罚息2670550.58元(暂计至2018年3月15日)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琴、吴连孚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47,210.00元,公告费850元由各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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