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1374****05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2民初5918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466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3 |
发布日期 | 2019-08-2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蒲兴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19,000,000元,贷款罚息1,694,669.37元,共计20,694,669.37元(以上本金及罚息截止日为2018年3月15日)。并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 二、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琴、吴连孚对本案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含被告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经代偿的1,092,462.54元),有权向被告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273元、公告费850元,由被告沈阳蒲兴养殖有限公司、沈阳万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沈阳蒲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王会琴、吴连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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