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1374****055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4103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30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9-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 600 000元; 二、被告沈阳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 600 000元的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计算); 三、被告沈阳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89 100元; 四、被告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 五、驳回原告沈阳万邦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 10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沈阳沈阳万佳星肉禽有限公司、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吴连孚、王会琴负担。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