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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MA****U3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琼0108民初1618号
    案号 (2020)琼0108执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17
    发布日期 2020-05-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思家退还购车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付); 二、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思家支付律师服务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安思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71.25元(原告安思家已预交),由原告安思家负担16.46元,由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454.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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