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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60100MA****U32M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琼0108民初4628号
    案号 (2018)琼0108执18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9
    发布日期 2018-12-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海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购车款56640元、支付违约金3200元及利息(以598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5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海南鼎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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