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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96434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精诚执证字第00090号
    案号 (2021)京02执12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11
    发布日期 2021-04-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巧女、唐凯、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巧女、唐凯、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利息(利息=未偿还融资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乘以自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含]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乘以年利率百分之九点六除以三百六十)、违约金五千八百七十八万零四百九十元四角二分及逾期回购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未偿还融资人民币二亿五千万元乘以自二○二○年五月六日[含]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实际天数乘以违约金比率百分之零点零五),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巧女、唐凯、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强制执行公证费、执行证书出具费、送达费、公告费等,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其中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而应由被执行人补缴的强制执行公证费为人民币四十七万五千元。全部费用以实际发生额及票据为依据。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何巧女、唐凯、东方园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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