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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62674****45X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民初3315号
    案号 (2019)粤03执26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2
    发布日期 2019-1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调解协议已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108.21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为165554.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0554.11元,由被告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1108.21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福建裕华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之数应依上述调解协议的约定迳付给原告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本院退还原告友利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55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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