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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40066****0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4民初1093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1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日期 2021-11-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4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按照年利率9%计付,2020年6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加收30%即11.7%计付,扣除已偿还的利息340000元);二、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张新威对被告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李洪良对被告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860元,由被告辽宁畅通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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