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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40066****064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404民初983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8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依法确认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桂娟、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村镇保借字[2016]第0604280011号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杨桂娟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00000元及该本金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扣除已支付1元);二、被告抚顺经济开发区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辽宁沈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898元,由被告杨桂娟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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