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569****87XN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5民初11335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432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发布日期 | 2020-11-21 |
已履行 | 175676 |
未履行 | 2075617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反诉原告克什克腾旗汇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第三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低电压穿越支撑装置采购合同》及《750KW定浆失速异步风力发电机组低电压穿越支撑装置技术协议》;二、解除反诉原告克什克腾旗汇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被告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变更协议》;三、第三人南京高传机电自动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25-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克什克腾旗汇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返还货款14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48.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应收案件受理费101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5元,合计125155元,由原告南京飓能电控自动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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