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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工商处字[2018]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23272M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郑晋丰   成立日期:2014年06月05日   营业期限:2014年06月05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卫生。   根据工作中发现的线索,本局于2018年4月18日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营业场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医疗广告使用患者形象进行推荐宣传,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在2017年9月至案发,当事人为推销其美容医疗产品,达到更好的广告宣传效果,制作了以“整形不去韩国就去紫馨”为封面的宣传手册,手册内展示有患者廖淑娴等人的手术前后比较图等内容。同时当事人于2018年3月起在其官网(域名:http://www.zeexin.com/)也使用了患者廖淑娴等人手术前后的照片进行广告宣传,上述行为实质上是使用患者形象作为医疗效果的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网络部主任张宇航、市场部总监黄宣权、患者廖淑娴和医务科干事史增凤等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接受调查的人员的身份。   证据二: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张宇航、市场部总监黄宣权和患者廖淑娴的询问笔录,当事人宣传手册、当事人官网的截图、当事人情况说明书证明了当事人在利用患者形象在其官网和宣传手册进行广告宣传的具体内容和过程。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手术记录证明复印件、《院内员工案例合作协议》的复印件的内容证实了当事人制作广告利用患者廖淑娴的形象。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名盖章认可。   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依法进行了陈述和申辩,对自身错误行为作了深刻的检讨和认真整改。2018年7月16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宣传手册和官网中利用患者手术前后图片进行广告宣传,以证明当事人的整形业务能力,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18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开出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前往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广州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在广州市(含区、县级市)内的任一网点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电话:855870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7-20
    决定机关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