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穗越工商处字[2017]4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晋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04423272M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经营范围:卫生2017年4月18日,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职业举报人提交的线索,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自设的网站(www.zeexin.com)上发布了含有“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凝聚韩国医疗资源最丰富、韩籍医师资历最高……是大韩整形外科医师会中国唯一合作机构”等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截图打印并由当事人盖章及其工作人员确认。为查清事实,本局遂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7月15日至2017年4月18日期间,当事人在整形美容服务的宣传过程中,为了提高其公司知名度,为吸引更多的客户来其公司做整形美容,扩大紫馨品牌的宣传效果,宣传并推荐外籍韩国医生给客户,增加公司营业额。通过当事人自设的网站(www.zeexin.com),名称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其中在品牌资质板块内容韩国定制整形上发布了含有“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凝聚韩国医疗资源最丰富、韩籍医师资历最高……是大韩整形外科医师会中国唯一合作机构”等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内容。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应予行政处罚。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当事人对本局2017年7月4日送达的穗工商越分听字(2017)第0201704040000572-0003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于2017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本局受理了该申请,于2017年7月17日组织召开了听证会。本局听证结果:同意办案单位对当事人拟作出的“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0元的处罚”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违法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作罚款200000元的处罚。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03
    决定机关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