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越工商处字[2016]47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告违法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注册号:440104000438525;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叶志阳 经营范围:卫生(整形外科、皮肤、口腔); 2016年5月4日,本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0号二楼的广州紫馨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在2016年6月2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后本局随即立案,执法人员现场对其官网(www.zeexin.com)上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截图和打印由该门诊部工作人员确认。经查明,自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整形美容服务的宣传过程中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通过官网(www.zeexin.com)上对其聘用的外籍医生的资质介绍、临床经验、擅长技术、座诊时间安排、在线咨询等进行对外宣传。在主页的“韩国医生团队”一栏中对“曹仁昌、金孝宪、李定右、郑宰昊、洪星杓、赵晟弼、黄在弘、朴晟秀、李政祐9位外籍医生的座诊时间进行排期,但实际上只有曹仁昌、金孝宪、李定右、郑宰昊、赵晟弼、黄在弘、李政祐持有《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符合行医执业资格,其洪星杓和朴晟秀的行医资格正在审批当中或未有通过审批。当事人对聘请的部分外籍医生在华执业资格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提早进行宣传预约坐诊排期,其宣传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不相符。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证据二、当事人网站上的截图。 证据三、询问笔录。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外籍医生的《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资料。 证据五、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证据六、投诉人的询问笔录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外籍医生行医资格进行提前宣传的广告内容与行政许可的内容不相符,其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作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当事人的宣传内容与行政许可内容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事项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应当与许可内容相符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罚款4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5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叶志阳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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