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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8****51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91民初3815号
    案号 (2021)皖0191执8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5
    发布日期 2021-07-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道友、张本勤支付工程款559130.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1月29日开始以559130.2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长宁家园三标段工程款438004.34元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承担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李道友、张本勤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8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60元,减半收取为6980元,由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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