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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亭(消)行罚决字〔2020〕005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消防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5月12日,我大队消防监督员对江苏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该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江苏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对此违法行为负全部消防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对陈海梅和祁连军的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0]第0309号)、《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亭消即字[2020]第0125号)、现场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江苏晗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15
    决定机关 盐城市亭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