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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2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5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通用机械设备生产业务,现场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擅自设有焊接、喷漆等生产工序及摇臂钻1台、焊机2台、车床1台、喷枪1把、水帘柜1个等生产设备,现场正在生产,其中喷漆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帘柜喷淋后排放,焊接工序未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焊接废气无组织排放。上述建设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一类“通用设备制造业34”第69项“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349”中“其他”,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自主验收手续,已投入生产使用。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4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