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22275****206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0203民初62号
    案号 (2020)皖0203执恢1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晓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17小鹏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545万元(2016年11月17日以前发生的利息);二、被告曹晓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小鹏2016年11月18日以后的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455万元为基数,分两部分计算。其中1327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另128万元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曹晓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律师费)15万元;四、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曹晓艺应给付原告汪小鹏借款本金及利息中的借款本金1327万元及利息54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曹晓艺应给付原告汪小鹏借款利息中第一部分利息(即1327万元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被告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判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七、若被告曹晓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判决,原告汪小鹏有权请求拍卖或变卖“房屋他项权证号为房他证繁昌字第18013509、013510、013511、013512、013756、013757号”项下的抵押房屋(已处置的两套房屋除外),并在上述第四、五、六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被告李爱民、潘世平在12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范围内对被告曹晓艺向原告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总额不超过212万元;九、驳回原告汪小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00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6266元,合计150126元,原告汪小鹏负担3500,被告曹晓艺、安徽广和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6576元,被告曹晓艺、李爱民、潘世平共同负担100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