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成卫放罚[2020]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1.当事人未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毛梵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放射性)的作业和未按规定组织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340000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05 |
决定机关 |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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