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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瑞科特电路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1466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张商初字第0122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恢5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3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7‰,自2012年10月3日起计算至2012年12月1日;以本金120万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2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讼代理费损失33600元。上述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给付义务,限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张仲贤、龚英、卢鹤鸣、蔡玉芬、蔡清清、南京瑞科特电路板有限公司对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对被告卢鹤鸣、蔡玉芬提供的抵押物(1、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帆花苑15幢403室、汽车库8、自行车库20,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杨00085477的房产;2、坐落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帆花苑19幢206室、自行车库25,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杨00085476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权的范围内优7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40元减半收取81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20元由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费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苏州龙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原告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张仲贤、龚英、卢鹤鸣、蔡玉芬、蔡清清、南京瑞科特电路板有限公司对该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市园区支行,帐号:550101040009599。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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