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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银监发〔2014〕1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通过实地调查和报表分析发现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不真实的问题;未对发票不齐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资金往来的异常情况监控不力;在未有效核实申请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仍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4.138万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48.276万元,罚没款合计72.4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14-06-25
    决定机关 北京银监局
    法定代表人 张雪丽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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