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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412MA****MAX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081民初87号
    案号 (2020)苏1081执1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日期 2021-0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中城建二十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包头市诚志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包头市城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金海祥商贸有限公司、甘肃葆光兆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青能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中能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汇票金额58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10日5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400元,由六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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