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新吴区蒯氏金属制品厂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2320214MA****WF1H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14民初5343号 |
| 案号 | (2021)苏0214执198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 发布日期 | 2021-09-01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新吴区蒯氏金属制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昆山恒坤压铸耗材有限公司货款1957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9575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6元,减半收取2108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678元(此款已由昆山恒坤压铸耗材有限公司预交),由新吴区蒯氏金属制品厂负担(昆山恒坤压铸耗材有限公司预交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新吴区蒯氏金属制品厂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新吴区蒯氏金属制品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昆山恒坤压铸耗材有限公司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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