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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37124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23民初1902号
    案号 (2017)苏0923执3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22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03000元、代垫的材料、配件款16944元,合计119944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通海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8元,由被告江苏蓝统时带啤酒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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