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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新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民初794号,(2018)闽05执1187号
    案号 (2019)闽0583执2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9-01-04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借款本金1250万元,利息、罚息、复利844177.08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编号为“35010120150009131”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如果被告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在(2017)闽0583民初2580号及本案中在最高限额33524700元的范围内享有对蔡小梅、曾金培提供抵押的址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人民西路55号(裕福国际)1-3幢2层S202号商场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龙房权证字第201103744号,土地证号:龙国用(2012)第004139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泉州嘉森木业有限公司、曾金培、曾金堤、曾金叶、曾新锡、陈伟纲对被告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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