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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新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80079****10X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3民初2576号
    案号 (2018)闽0583执恢4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2
    发布日期 2018-07-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合同编号为35010120150007681、35010120150008656的2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1655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自2016年6月2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如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有权在合同编号为35100620140003796、35100620140009354的2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担保限额内从处分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抵押物详见南房他证押字第20140573号及南土他项(2014)第20140719号他项权证,已履行的该《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其他债权的担保责任的数额应予相应扣减﹞; 三、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曾金堤、曾金叶、曾新锡、曾金培对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省龙岩市金茂置业有限公司、曾金堤、曾金叶、曾新锡、曾金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泉州市金禾生物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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