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市监处字〔2018〕23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90元;2、罚款人民币179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05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汪为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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