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郝凤翔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3010269****667B |
执行依据文号 | ( 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174号 |
案号 | (2018)黑0102执34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道里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8-06-04 |
发布日期 | 2018-11-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借款本金2512025. 62元。 二、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截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及违约金413278. 08元,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的利息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三、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律师服务费46400元。 四、被告郝任翔、索永琴、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华平煤业有限公司对第一至三项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郝任翔、索永琴、黑龙江宝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集贤县华平煤业有限公司代偿后,对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被告郝连芳、李桂琴、郝鑫在其继承郝凤翔遗产范围内对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郝连芳、李桂琴、郝鑫代偿后,对被告黑龙江黑石煤炭储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 六、驳回原告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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