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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中宸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09764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浙0424民初3621号
    案号 (2018)浙0424执19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嘉兴海盐法院
    执行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07
    发布日期 2018-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支付575万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6月20日起计算至法院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浙江中宸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嘉华宸能源有限公司1%的股权(价值人民币600万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徐青松、林东雪在各自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接长建对被告徐青松、林东雪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浙江中宸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偿付律师代理费200000元;^~^五、驳回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450元,由原告嘉兴五洲阀门有限公司负担1796元,被告上海昊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宸能源有限公司、接长建、林东雪、徐青松共同负担516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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