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安监管罚(2017)0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7年03月2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我局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封存和扣押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宁波星源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2、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及《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对梁修全等6名外包打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本机关于2017年04月0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1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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