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仑)应急罚〔2021〕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05-19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你(单位)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行为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行为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规定。\n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出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宁波星源卓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作为被处罚对象主体合适,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3份、《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企业2021年《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两份、企业人员信息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n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的要求。\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违法行为一: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三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13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北仑区应急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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