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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长市监汽行处字〔2020〕57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自觉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9
    决定机关 吉林省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