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
    法定代表人 江德茂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141547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红民初字第1427号
    案号 (2015)红执字第028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红桥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22
    发布日期 2016-06-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津DJ0819号车辆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吕芳萍经济损失64646.96元; 二、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天津经销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吕芳萍经济损失22172.2元; 三、驳回原告吕芳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原告吕芳萍负担45元,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天津经销处连带负担380元;鉴定费4500元,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与被告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天津经销处连带负担3600元,第三人尹洪钧负担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