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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52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青民二初字第15号
    案号 (2015)黄法执字第000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黄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06
    发布日期 2016-02-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李永才、叶灶林于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3日签订的《合作经营协议书》; 二、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给付李永才、叶灶林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设备等折价款合计6016702.32元; 三、李永才、叶灶林支付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损失、返还垫付款和借款合计1663125.52元; 四、驳回李永才、叶灶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以上二、三项相抵,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李永才、叶灶林4353576.8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101991.82元,减半收取50995.9元,由李永才、叶灶林负担28047.75元,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22948.1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355元,减半收取50177.5元,由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43654.5元,李永才、叶灶林负担6523元。鉴定费54836.9元,由李永才、叶灶林负担19193元,青海神牛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56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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