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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税稽罚[2019]210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一)2016年,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将企业内部的超市进行出租,取得年租收入46000元(含税),未缴纳增值税,未申报营业外收入,少缴增值税1460.32元,2016年企业所得税4380.95元。(二)2015年至2016年期间,浙江华孚色纺有限公司代其他地区独立核算子公司支付员工的薪酬、差旅等费用,并进行税前列支。其中2015年列支301452.89元,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45217.93元,2016年列支281307.97元,少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42196.2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处罚款65339.6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9-10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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