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慈地税稽罚[2017]1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慈溪市鼎晨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涉税违章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法事实:(一)该单位2014年度支付工资16070859.00元,2015年支付工资12855025.00元。2014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87526.00元,2015年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97.00元,发放的工资薪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少扣缴个人所得税113525.47元;(二)该单位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内,工资薪金支出栏上的账载金额16070859.00元,税收金额17715188.84元,已纳税调整-1644329.84元;2014年应付工资明细账借方发生额累计16070859.00元,贷方发生额累计15041775.66元,应纳税调整-1029083.34元。2014年自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547669.26元,经检查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1932422.76元,该项造成虚报2014年亏损615246.50元。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时,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营业个支出科目错误,导致少申报应纳税所得税35575.17元。该项造成虚报2014年亏损35575.17元。以上两项共计造成2014年虚报亏损650821.67元。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行为处以86762.74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5-17 |
决定机关 | 市地税局 |
法定代表人 | 包煜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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