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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66091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1民初1086号
    案号 (2019)闽0124执1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24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州天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借款本金49486406.91元及逾期利息1206517.56元(利息暂计至至2016年11月9日,此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以被告福建苏曼文化体育发展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建瓯市中国笋竹城A区9—2#地块苏曼运动城1号楼(1—5、-1层)商业、车库及商业附属间房产(房屋所有权证:瓯房权证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瓯国用(2012)第588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2014)广发闽银最抵字第8022—1号】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曹希光、任赛珍、任强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4)广发闽银最保字第8022—1号】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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